[时事评论] 湖南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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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15: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贴  2010年11月28日,一个名为“永州受害女之母”的人在微博上发出了一条求助信息,称她11岁的女儿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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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娟拿着当年寻找女儿的寻人启事

失踪后遭强迫卖淫,案子拖了4年还没结。微博的主人叫唐娟,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37岁。自此,随着记者的一路追踪调查,一个令天下父母痛断肝肠的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浮出水面。


  被困零陵区柳情缘休闲中心魔窟的小乐乐,在亲人不顾一切的努力下终于获救。乐乐跟母亲讲述了一段噩梦般的生活,在短短的3个月时间里,刚满11岁的她在毒打、恐吓、胁迫之下被强迫卖淫一百多次,遍布永州市的大小宾馆,有一次还遭到4名男子长达5个小时的轮奸。


立案  2007年1月5日,永州零陵区警方正式立案。湖南省公安厅获悉此案后相当重视,并作了“请高度重视,依法惩处”的批示。2月17日,永州市公安局局长刘建宽作出了“必予高度重视,只有11岁幼女,务必严惩彻查,并追究民警办案不力的责任”的批示。


  在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的直接干预下,乐乐的案件很快进入了正常的渠道,永州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彻查此案。很快,涉及此案的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周军辉、秦星、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被立案侦查。

问责  3警察受到处分  


 杨军祥被“严重警告”——零纪审字【2007】49号文件决定:杨军祥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在处理乐乐强迫卖淫案件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其行为构成工作失职错误,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魏晓辉被“党内警告”——零公纪(2008)1号文件决定:秦星因容留妇女卖淫被刑事拘留关押期间,魏晓辉托看守所临时工唐承文代为“照顾”。秦星两次写信托唐承文转给魏并最终交到男友陈刚手中,其中一封信涉及到秘密通报消息的方法。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擅自为犯罪嫌疑人将信带出监外,构成妨碍社会管理秩序错误。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陈某被通报批评——零联办【2008】第8号文件: 对唐娟上访、暴力阻访的警察陈某予以通报批评。

一审  2008年,案子由零陵区移送到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当年4月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均受到了法律惩处,其中两主要被告一审被判处死刑。同时3名涉案警察也分别得到了相应的处分。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乐乐作为一个正在读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平时表现好,家庭生活幸福,不存在主动卖淫的动机。秦星、陈刚招募、纠结、指示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秦星被判处死刑、陈刚被判处无期徒刑。周军辉以暴力胁迫不满11岁幼女卖淫,致使其染上性病和出现精神障碍,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等人强奸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


  被告人周军辉、秦星、陈刚各赔偿乐乐经济损失2万元,刘润等3人赔偿乐乐经济损失1万元,共计9万元。

抗诉  唐娟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唐娟以对周、秦两人判处死刑的适用法律错误和对蒋军军、兰小强两人量刑畸轻等为由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永州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建议。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法院判令6被告共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9.0359万元,并判处6被告死刑。


  永州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永州市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和鉴定机构对乐乐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态做了多次检查和鉴定。


  根据湘芙蓉司鉴中心【2007】精鉴第280号鉴定结论:乐乐属于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病的发生与200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强迫卖淫所受的精神创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乐乐的一份《医学鉴定书》:其外阴水泡反复发作3年,诊断为生殖器疱疹。分析认为:这种病毒引起的性传播疾病反复复发、尚无有效方法,很可能诱发生殖器恶性肿瘤,如怀孕易导致胎儿畸形、流产、死胎。

重审  2009年2月11日法院重审后,再次做出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后,此案因为证据不足被高院发回重审。


  2010年12月23日此案再次开庭。唐娟请求法院判令7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4万元,并请求判处7被告死刑。184万元索赔,包括乐乐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此案至今已经近6年,期间先后历经1次审判、2次重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3次发回重审,案件的特殊性和时间跨度极为罕见。难道这一次次审判是为了追求最准确的法律量刑吗?几年来,唐娟奔波各地收集的关于案件的各种材料铺在客厅里能铺满整个房间,垒砌起来有半米多高。很难想象如果不是一个母亲的坚持,我们能不能找回乐乐,很难想象如果不是一个母亲的执着,周军辉等人会不会被绳之以法。她始终相信:邪不能胜正,我的乐乐终究会好起来,天就快要亮了……

翻供  2012年2月21日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而本次开庭重审更出人意料,不仅7名犯罪嫌疑人再次集体翻供,而且竟爆出原告律师指称羁押嫌疑人秦星的冷水滩看守所为秦星出具虚假“立功”证明,企图为犯罪嫌疑人达到逃避死刑的惩罚。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派遣朱敏担任该案公诉人。朱敏陈述了秦星、周军辉、陈刚等7名被告的犯罪事实和他们上诉的理由后,指出:“被告企图以抵赖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其上诉理由不成立”。7被告系团伙犯罪,其犯罪行为之恶劣、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之严重令人发指,要求法院依法重判。

   原告乐乐的委托代理人、三湘华声法援团甘元春律师和北京汉良律师事务所胡益华律师,对(2010)永中刑一初第55号判决提出抗诉理由:“被告陈刚是这起共同犯罪的重大案件的主犯,他是首要分子,是‘柳情缘’这一淫窟的老板,中院将他列为第三被告人,判处其无期徒刑,属典型的量刑畸轻,应依法判处死刑。被告刘润被判处无期徒刑是量刑过轻,现有证据证明刘润是陈刚、秦星、秦军犯罪集团的成员,是打手;他伙同4人以最残忍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了轮奸、暴力、胁迫、醉酒等手段,手段之残暴,在全国罕见,应依法判处死刑。被告秦斌被判有期徒刑15年,是重罪轻判,秦斌在犯罪时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灌酒,犯罪后潜逃时间最久,被捕后拒不认罪,应依法判处无期徒刑;被告蒋军军身犯数罪且均是暴力犯罪,同时也是累犯,应依法判处死刑,中院判其无期徒刑属重罪轻判”。除此以外,甘元春与胡益华律师还就原判民事赔偿20万提出抗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处7被告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45011元。

  与第三次开庭一样,7被告均对曾在公安局、检察院侦查、复核案件期间和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所陈述的案情都提出否认,再一次出现集体翻供。尤其是被告秦星,其诉讼代理人称,秦星在冷水滩区公安局看守所关押期间,同监人员周兰兰自杀被秦星救下,秦有立功表现,请求法院给予量刑考虑。

  庭审结束后,唐娟向记者出具了法院查实“秦星立功”是伪证的材料——《(2010)永中刑初一字第55号判决书》,该判决书记录:“经查,根据2007年6月12日17时46分左右监控录像(指冷水滩看守所)显示,不能证明秦星制止同监人上吊自杀,且现场(指冷水滩看守所)不具备上吊条件,经找当事人调查,当事人否认上吊自杀行为,而秦星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伙同他人提供虚假立功证明,有悖于相关法律规定……”

  “秦星立功”事件的关键人现年48岁的周兰兰系冷水滩区上岭桥镇农妇,因为儿子在某医院治疗中导致瘫痪,她一直为这起医疗纠纷上诉,被当地有关部门以“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7年5月22日关进冷水滩看守所。周兰兰告诉记者:“我儿子的冤情没洗清,我为什么自杀?我与秦星关押在一起期间,我从没有过自杀的念头,更没有这种行为。秦星和汪婷立功救我,纯粹是伪造的!检察院和法院找我调查时,我都这么说的”。

  判决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决:包括“妓院”老板秦星在内的两名被告因强迫卖淫罪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有1人获刑15年。

  唐娟被劳教  日前,因不满永州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处理,曾多次上访的乐乐母亲唐娟被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的名义送进劳教所,引起全国舆论一片哗然。

  湖南政法委介入调查  距湖南永州幼女被逼卖淫案终审判决两个月后,湖南省委政法委表态,成立调查组调查该案办理情况。这是这起举国震惊的刑事案件发生6年后,省一级政法委首次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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