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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发水洗去一头秀发 欧尚超市赔偿8000!!
方女士在欧尚超市购买了一瓶洗发露,但使用该洗发露一个月后,开始掉头发,直至秃顶。为此,方女士将欧尚超市和该洗发露的生产厂家保洁丽化工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2万余元。日前,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被告保洁丽化工产品(深圳)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8000元。
原告方女士称,今年4月底,原告在欧尚超市购买了一瓶11块钱的1000毫升“清馨花香洗发露”,系保洁丽化工产品(深圳)有限公司生产。5月初原告开始使用该洗发水,半个月后,原告头皮开始发痒并伴有疼痛。但由于洗发水的瓶身及外包装上没有警示或告知内容,所以原告就没有注意,还是继续使用。谁知到了6月份,情况变得越来越严重,原告的头皮出现了一个个肿块,头发也开始掉,最后成为秃顶。
8月1日,方女士到杭州市拱墅区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在医生建议下做了检测,检测报告为“+”,即证明方女士的头皮对该洗发水是过敏的。而方女士的头皮从未有过过敏史。8月5日,方女士又到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结果证明头发脱落排除自身原因。原告还到浙江法会司法鉴定事务所做了鉴定,鉴定结果也认为头发脱落直至秃顶系使用“清馨花香洗发露”所致。
因此,方女士认为“清馨花香洗发露”不能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并且没有履行“皮肤过敏者慎用”或“出现过敏现象停止使用”的告知义务,致使原告出现肿块时继续使用。故请求法院判令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与保洁丽化工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4万余元;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欧尚超市认为方女士没有提供从自己处购买“清馨花香洗发露”的凭证,并认为“清馨花香洗发露”是合格产品,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保洁丽公司则认为,该“清馨花香洗发露”是欧尚的自营品牌。保洁丽公司属于按欧尚超市的要求、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属于欧尚的产品,由欧尚负责销售产品。自己与欧尚超市只是委托加工关系,产品的质量和对外销售由超市负责,与自己没有关系。同时。保洁丽公司还认为,方女士认为使用该洗发水造成秃顶的证据不足,认为被告没有履行“皮肤过敏者慎用”或“出现过敏现象停止使用”的告知义务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后来,承办法官组织三方多次进行调解,终于在11月9日达成协议:
1、被告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被告保洁丽化工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基于人道主义立场,一次性支付原告8000元,该款两被告在2005年11月9日前付清。
2、被告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被告保洁丽化工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在支付完上述8000元款后,原告方田香与两被告之间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就此了断,三方均不再互相追究。
来源:《中国法律》Law.HeyHot.com 日期:2005-11-14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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