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话题]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告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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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8 20: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城乡居民朋友:

现将启动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医保参保对象

全市所有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及本市常住人口。

二、参保缴费时间

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请在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可以参保,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及困难群众(政策认定的,下同),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未在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的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待遇,因新生儿、户籍迁入及其他符合条件中途参保的,需缴纳年度筹资总额(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下月起享受待遇。

三、参保缴费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户籍地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整户参保,不得将同一户籍家庭人员拆分选择性参保。

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和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方式缴费。不具备网络自助缴费条件的对象,可由当地镇(街道)、村(社区)等代办单位代缴代录。

四、参保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纳,2023年度个人缴费标准350元,财政另行配套。

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困难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

五、医保待遇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按省、市政策执行,详见《城乡居民参保待遇政策宣传单》,咨询服务热线:07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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