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参考] 祁阳方顺置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住建局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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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7 20: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祁阳方顺置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住建局不管


永州市 祁阳市
网友spcm31z
2022-07-05 19:37:03

消费维权
房屋及建材




出于对碧桂园品质信赖的前提下本人于5月31号第一次去售楼部了解了一些情况并加了置业顾问的微信,后面置业顾问微信给我发了很多关于这个楼盘的营销类广告,并且置业顾问朋友圈营造房子紧俏,频繁捷报的售出截图,并告诉我碧桂园楼盘很多都是提前3到5个月收楼,于6月2号下午在售楼部通过微信给置业顾问转账20000定金(分三笔一笔2000一笔8000还有一笔10000),转账后职业顾问才发给我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银行流水,收入证明,征信报告以及其他费用的微信消息给我,在我交定金之前并未告知我这些购房手续,最后于6月4日到售楼部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转账了一笔156735首付款和8888车位费以及1000元封窗协议费以及一笔950的律师服务费。整个过程一步套一步。在我购房交钱之前都不告诉我,催我交首付签合同,让我在哪一页哪一个地方签字按手印等等。(以上整个过程有聊天记录)以交2000诚意金看房为由先让我给他微信转账2000看房子。随后在看完房子又以找领导谈优惠价为由让我给其微信转账8000,再到最后给我一个说是优惠价的价格让我再转账10000说转成定金。以上转账均是转给置业顾问个人账户,而首付刷卡扣款账户我通过政府网站查到并不是开发商监管账户,该公司销售为让本人成交,借款2500元本人支付首付(以上均有转账记录以及网站查询截图)
事后我也几次跟开发商几次沟通想退这个购房款,几次交涉无果房款依然不给退,难道就因为开发商有钱有势力就可以把平民老百姓置之不理吗?难道开发商违规违法行为作为国家的监管职能部门不管理不落实不彻查? 难道开发商违规违法行为区相关部门住建局不作为, 难道就因为祁阳方顺置业有限公司有关系,不去处理。现在是个法制社会,我相信是个公正公平法制社会,希望领导们为我们这些无权无势的小老百姓主持公道。所以本人决定实名投诉开发退还我的187573元血汗钱。
依据列举如下:
开发商并未按照国家规定,向本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等告知、说明义务;出于对碧桂园品质信赖的前提下本人于5月31号第一次去售楼部了解了一些情况并加了置业顾问的微信,后面置业顾问微信给我发了很多关于这个楼盘的营销类广告,并且置业顾问朋友圈营造房子紧俏,频繁捷报的售出截图,并告诉我碧桂园楼盘很多都是提前3到5个月收楼,于6月2号下午在售楼部通过微信给置业顾问转账20000定金(分三笔一笔2000一笔8000还有一笔10000),转账后职业顾问才发给我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银行流水,收入证明,征信报告以及其他费用的微信消息给我,在我交定金之前并未告知我这些购房手续,最后于6月4日到售楼部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转账了一笔156735首付款和8888车位费以及1000元封窗协议费以及一笔950的律师服务费。整个过程一步套一步。在我购房交钱之前都不告诉我,催我交首付签合同,让我在哪一页哪一个地方签字按手印等等。(以上整个过程有聊天记录)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办法》要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应当对事关购房者权益的一些重要内容必须进行明确,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合同之前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采取预售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涉嫌虚假宣传及欺诈的违规行为,在咨询过程中,销售员说元月15-2月15就卖了1个亿并发给我一张他们碧桂园的宣传海报,并以目前九个置业顾问有四个在这个项目上自己买了房子,并以交2000诚意金看房为由先让我给他微信转账2000看房子.随后在看完房子又以找领导谈优惠价为由让我给其微信转账8000,再到最后给我一个说是优惠价的价格让我再转账10000说转成定金,并说那个户型只有三楼四楼以及顶楼可选,最后告知我7栋大阳台朝南,怎么怎么好,四楼优势多什么叠墅区的享受等等让我定下该房屋,朋友圈楼盘广告也营造一种房源非常紧张的氛围。我对房源信息不了解所以也就信了交了钱,但事后回去查询备案信息才得知还有众多房源处于可售状态,而开发商这种故意隐瞒在售房源的行为,使得本人直接失去对其他房源的选择权,故意捏造房源紧张的气氛,让我误以为真的无房可买而匆匆下定短时间就让我付了首付。  这明显属于典型的欺骗消费者支付预付款的欺诈行为,这是其一。
其二,本人第一次看新房,所以本就犹豫。咨询时销售员一直以房源很少,在不定下来、你看中的房子就给别人了。其三,朋友圈宣传海报都写在首付低至1万起,然而实际看房却不是这样,这是明显的虚假宣传  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条“(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规定,销售员及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涉嫌虚假宣传及欺诈的违规行为:
涉嫌偷税漏税等违规行为,未向本人展示过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交2000诚意金看房为由先让我给他微信转账2000看房子。随后在看完房子又以找领导谈优惠价为由让我给其微信转账8000,再到最后给我一个说是优惠价的价格让我再转账10000说转成定金。以上转账均是转给置业顾问个人账户,而首付刷卡扣款账户我通过政府网站查到并不是开发商监管账户。(以上均有转账记录以及网站查询截图)根据相关规定开发商收取费用的账号必须是在房管局备案的资金监管账户,所以已经违反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直接进入相应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预售人凭相应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缴款回单,为预购人开具售房发票。预购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按预售人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直接划入。第十九条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由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一)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二)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三)以收取其它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已经存在不明收费、偷税漏税的违规行为。
收取律师费,封窗协议费,涉嫌违规收费,签合同的时候,置业顾问告知签购买合同后要支付一个封窗协议费1000元,一个律师服务费950元(有转账截图以及收据为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条“(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及《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二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销售商品房不得标示为成本房、安居房、解困房、微利房等名目,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兑现公示的各项价格承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包括售房时公示或承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在内的所有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涉嫌故意对周边环境和真实情况隐瞒嫌疑,在咨询的过程中,销售员并没对周边的配套有过介绍,主要围绕的是我当时认为好的几个点,如地段优势等,通过这段时间的实地考察结合网上评论,旁边有一个寺庙雷坛观,我本人对这些东西是有些避讳的,但是事前都没有跟我说,事后置业顾问告知我寺庙好看,并告知我北面要建房子建小区,让我不要揪着这个问题,再就是周围都是老旧小区,人口复杂,如果拆迁改造到时候面临的问题就会更多,碧桂园的地段还是非常优越,至于周边近距离的基础商业,置业顾问告诉我,这个房子买了不敢说会赚多少,但是肯定不会亏,本人是第一次买房,在房子的一些优势下很多不利因素都被淡化,事后认真思考详细分析才知道,置业顾问告知的该地段的各种优势,让我对这个房子的其他因素忽略导致失去了准确的判断也让我失去了对这个房子的购买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规定,这已经涉嫌故意隐瞒及欺诈的违规行为。
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咨询过程中,本人有些犹豫,想先看看再决定。销售告知我房子周边各种好,各种重点小学初中(华阳学校,浯溪二中)以及后面周边配套规划买到就是赚到,并一个劲的催我交钱签协议,给购房者造成紧迫的心理压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条“(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二)通过捏造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规定,这已经涉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违规行为,居住用途的房子,一再以投资包租收益诱导本人买房。
涉嫌欺诈,在购房过程中问及车位的时候,置业顾问告知我总房款给我少两万,首付让我额外多付8888,这样来送我一个车位,然而在实际签合同的时候我发现这个车位并没有产权,只是一个使用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二条“(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规定,销售员及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涉嫌虚假宣传及欺诈的违规行为。
涉嫌存在霸王条款的违规行为,在第一次支付定金的时候,置业顾问只给了我一张电子收据,没有跟我签订任何协议,第二次草签付首付的时候除了这个购房合同,还有一些免责协议,不签不能买房子如(商品房委托协议)等,都没有仔细阅读认购书及合同条款,让哪里签字就在哪里签字,让哪里按手印就在哪里按手印,事后才发现存在很多不合理的条款,多个条款都是在撇清开发商自己的责任,加重购房者的责任,在沟通过程中,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与一般的合同条款相比,突出特点是格式条款的事先确定性、不可变更性以及承诺的无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该行为已经涉嫌霸王条款的违规行为。
以上诉求均有聊天记录、图片票据、协议为证。基于以上原因,本人决定放弃此次购买,述请政府领导为民做主,然而在处理过程中,信访不受理,住建不管,市监说合法等等因素,导致本人另寻公道!特诉与此,希望得到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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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_paulsign:classn_11

发表于 2022-7-11 15: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为什么要上当呢,原因在你自己身上找,说明你好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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