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永祁检民公告〔2022〕2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当事人周清明、蒋凤、刘龙在祁阳市文富市镇双江口河流,使用禁止使用的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缴获周清明、蒋凤、刘龙非法捕得鱼获物共计19.34公斤,其中:鲤鱼3条(9.7公斤)、翘嘴鲌14条(3.04公斤)、乌鳢4条(1.6公斤)、白鲢1条(0.42公斤)、其他杂鱼92条(4.58公斤)及非法捕捞的电鱼设备一套(带电操网一个,电子升压器一个,电瓶四桶,带金属电极、电线的竹竿两根),蓝色塑料船1艘等。经祁阳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周清明、蒋凤、刘龙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湘农联[2018] 147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式。周清明、蒋凤、刘龙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严重危害了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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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8974650198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