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话题] 祁阳男“借”身份证办信用卡 恶意透支诈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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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_paulsign:classn_11

发表于 2017-4-10 22: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祁阳法院就被告人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谭某因将其吉利牌小车转户给连襟唐某某,唐某某便将身份证交给被告人谭某一人去办理小车转户手续,被告人谭某未经唐某某同意且在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持唐某某的身份证以唐某某为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祁阳支行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直系亲属联系人”栏内书写系唐某某兄弟“唐某”的名字,为唐某某办理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信用卡),透支限额13000元,透支期限5年。被告人谭某取得该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后未告知唐某某,同年8月12日,被告人谭某冒用该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通过POS机刷卡透支金额12980元用于购买家具等消费。中国建设银行发现该透支金额未及时归还时经7次催收和唐某某5次催收而仍未归还,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于2015年2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祁阳县公安局对本案于同日立案侦查,同年3月23日被告人谭某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并于同日将透支款12980元及利息归还给了中国建设银行祁阳支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银行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1万余元,数额较大,经银行两次以上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已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事实,认罪态度好,归还了透支款本金和利息,未给银行造成损失,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祁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可以适用缓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谭某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dsu_paulsign:classn_11

发表于 2017-4-11 09: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缓刑就是鼓励人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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